一、上转总院条件
1、医疗集团分院因治疗条件有限,不能实施有效救治,需要上转医疗集团总院救治且经病情评估具备转运条件的患者。
2、多次诊断不明确或治疗无效的疑难复杂病例。
3、疾病诊治超出医疗集团分院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。
4、其他因医疗集团分院技术、设备条件限制不能明确诊断或处置的病例。
二、下转分院条件
1、急性期治疗后,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的病例。
2、诊断明确,不需特殊治疗或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。
3、病情稳定后,需要到分院长期康复或治疗的患者。
4、老年患者护理和照护。
5、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可以在分院进行恢复性治疗的患者。
6、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,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;
7、可在分院诊治的一般常见病、多发病。